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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清收银行不良资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调查摸底,申报清收清单
  各银行业机构按照清收的重点,列出清收清单,提供借款人详细资料,包括资产情况,报送市清收办。
  清收工作作为帮助银行办实事的一项长期工作,各银行凡有需政府协调清收的,可随时申报。
  (二)分门别类,组织清收
  市清收办根据各银行的申报情况,进行归纳整理,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批次做出清收计划,并部署落实,组织清收。
  五、清收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清收工作机制
  1.成立丹东市银行不良资产清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清收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和协调工作。组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于国平;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金融办主任宋玉,政法委副书记宋守宏,公安局副局长曲再清,检察院副检察长吕其才,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郝明星;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金融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房产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市内各银行机构。原清收特定银行不良资产而成立的临时组织机构统一调整到这一个机构管理。
  2.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清收办),设在市金融办。负责清收的日常工作。主任由宋玉兼任,副主任尹刚、宋传敏,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业务人员。
  3.组成专门的清收工作队伍。一是由市清收办根据清收工作需要,从相关部门或债权银行抽调2至3名熟悉情况、有协调能力的业务骨干参加清收工作,具体由市清收办统一调度。二是各债权银行要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专门负责、配合清收工作,并指定一名联络员。
  4.各县(市)区要相应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负责的清收组织机构,负责辖区的清收工作,并配合市清收办的工作。
  (二)明确分工,加大依法清收力度
  政法机关要积极参与清收银行债务,严厉打击逃废银行债务和诈骗银行贷款行为,维护合法金融债权。
  1.人民法院要加强金融诉讼案件执行工作,依法及时立案、及时送达、及时诉讼保全,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快执。凡额度较大、存在经济纠纷的案件,由法院负责依法处理、清收;凡已判决待执行的案件,按管辖范围由法院各执行局负责执行、清收。
  2.公安局要开辟侦办金融案件的绿色通道,对恶意逃废债务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立案,尽快侦破;对可能转移资金资产的犯罪嫌疑人要及时采用侦查手段,防止债务流失;对重特大犯罪案件要成立专案组,全力攻坚;对涉嫌犯罪可能外逃的嫌疑人要及时开展边控工作。对属民营企业、个体企业和自然人的债务人,由公安局负责组织清收。
  3.凡涉及党员、公职人员拖欠债务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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