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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10号)


  《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13日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

省 长  姜大明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本省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省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节能规划,制定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结合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和所辖乡(镇)公共机构。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全员节能意识。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省公共机构能耗监测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并会同省统计部门,定期统计并公布全省公共机构能耗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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