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经办机构开展养殖业保险业务应量力而行,要积极利用再保险等市场化机制分散经营风险,确保养殖业保险工作稳步推进、健康持续发展。
第六章 资金预算执行及监控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财政主管保费补贴工作的业务处(科、股)负责代编资金支付用款计划,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向同级财政国库部门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
财政部门需通过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保费补贴资金支付到经办机构。
第二十六条 尚未开设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的,参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23号)关于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的有关要求,办理账户开设和信息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于每年3月10日以前参照上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及本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申请情况,向市县财政部门预拨财政部部分和省财政全部本年度保费补贴资金。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及时将财政部清算资金拨付到市县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每月20日前财政部门根据各经办机构承保签单情况和申请,拨付保费补贴资金;签单保费达1万元(含1万元)以上,财政部门根据经办机构申请即时拨付保费补贴资金,不得拖欠。
第三十条 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对本年度的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完毕,进行结算,并编制保费补贴资金年度决算。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通过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对保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进行动态监控,省、市、县财政国库部门签发财政直接支付指令需载明的信息,以及向财政部反馈的动态监控信息,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7]5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