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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养殖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部门应随时掌握保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年度执行中,如因投保数量超过预计数而出现保费补贴资金不足时,由县财政及时补足(包括财政部、省、市、县应承担的部分),于下年度逐级向省财政厅申请弥补。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保费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当年如有结余,抵减下年度预算。

第五章 机构管理

  第十八条 补贴险种经办机构按“优胜劣汰”评选确定,评选主要体现保险服务水平,避免恶性价格竞争。

  第十九条 补贴险种经办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得到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经管农业保险业务;

  (二)具备专门的技术人才和相关业务管理经验,能够做好条款设计、风险评估、费率厘定、赔偿处理等相关工作;。

  (三)机构网络设置健全,能够深入农村基层开展业务;

  (四)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能够承受相关经营风险。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采取自营形式开展业务。

  第二十一条 经办机构要对投保个体严格把关,准确核实投保数量和体貌特征。凡投保个体,需打上统一标识,并以此为投保依据,切实防范道德风险。

  第二十二条 市县相关政府部门应对经办机构的展业、承保、防疫、疾病防治、查堪定损、理赔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各市县可采取以险养险等措施,支持经办机构开展业务。

  第二十三条 经办机构要增强社会责任感,要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服务工作。要充分发挥保险专业机构的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专业优势,为农户提供全方位服务。要不断加强业务宣传和人才培训,使农户了解保费补贴政策、保险条款内容。要按照预防为主、防赔结合的方针,帮助农户防灾防损。要合理公正、公开透明、按照保险条款规定迅速及时地做好理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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