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部门应随时掌握保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年度执行中,如因投保数量超过预计数而出现保费补贴资金不足时,由县财政及时补足(包括财政部、省、市、县应承担的部分),于下年度逐级向省财政厅申请弥补。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保费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当年如有结余,抵减下年度预算。
第五章 机构管理
第十八条 补贴险种经办机构按“优胜劣汰”评选确定,评选主要体现保险服务水平,避免恶性价格竞争。
第十九条 补贴险种经办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得到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经管农业保险业务;
(二)具备专门的技术人才和相关业务管理经验,能够做好条款设计、风险评估、费率厘定、赔偿处理等相关工作;。
(三)机构网络设置健全,能够深入农村基层开展业务;
(四)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能够承受相关经营风险。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采取自营形式开展业务。
第二十一条 经办机构要对投保个体严格把关,准确核实投保数量和体貌特征。凡投保个体,需打上统一标识,并以此为投保依据,切实防范道德风险。
第二十二条 市县相关政府部门应对经办机构的展业、承保、防疫、疾病防治、查堪定损、理赔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各市县可采取以险养险等措施,支持经办机构开展业务。
第二十三条 经办机构要增强社会责任感,要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服务工作。要充分发挥保险专业机构的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专业优势,为农户提供全方位服务。要不断加强业务宣传和人才培训,使农户了解保费补贴政策、保险条款内容。要按照预防为主、防赔结合的方针,帮助农户防灾防损。要合理公正、公开透明、按照保险条款规定迅速及时地做好理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