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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养殖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投保农户根据应该承担的比例缴纳保费。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七条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等各项工作,并会同农业、水利、气象、宣传等部门,相互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把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落到实处。

  第八条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部门要对保单上载明的中央财政、省财政、市财政、县财政、农户、养殖企业等有关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进行审核。

  第九条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部门要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互结合,支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户统一投保、集中投保。要充分发挥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基层村级组织对农户的组织和服务功能,动员和带动农户投保。

  第十条 经办机构应制定查堪定损工作标准,对定损办法、赔理起点、赔偿处理等具体问题作出规范,并将上述事项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养殖业保险业务的开展,扩大养殖业保险的覆盖面,将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积极引导农户投保,保证保费补贴资金发挥效用。

第四章 资金预算编制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要分别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市级以下财政部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监督落实。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部门应认真管理保费补贴资金。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第十四条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部门要根据补贴险种的投保数量、保险费率、保险金额和保费补贴比例,测算本市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编制保费补贴年度预算;并测算国家和省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于每年7月底以前向省财政厅提出下年度预算申请。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于每年5月底以前下达本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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