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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养殖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协同推进是指保费补贴政策要同农业信贷、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以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农业、水利、气象、宣传、市县财政部门等有关各方要对经办机构的承保、查堪、定损、理赔、疾病防治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第二章 补贴范围

  第四条 财政部门提供保费补贴的养殖业险种(以下简称补贴险种)的保险标的为饲养量大,对保障人民生活、增加农户收入具有重要意义的养殖业品种,包括:

  (一)能繁母猪、奶牛;

  (二)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的其他养殖品种。

  在上述补贴险种以外,市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财力状况和农业特色,自主选择其他养殖业险种予以支持。

  第五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一)重大病害包括:

  1、能繁母猪: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2、奶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病、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血吸虫病。

  (二)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灾、地震、冰雹、冻灾。

  (三)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市县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保险责任,由此增加的保费,可由市县财政部门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第六条 具体补贴比例为:

  (一)能繁母猪保险,对于设区市,在县财政补贴5%、市财政补贴10%保费的基础上,省财政补贴15%、中央财政补贴50%保费;对于扩权县(市),在县财政补贴5%保费的基础上,省财政补贴25%、中央财政补贴50%保费。

  (二)奶牛保险,对于设区市,在县财政补贴15%、市财政补贴20%保费的基础上,省财政补贴15%、中央财政补贴30%保费;对于扩权县(市),在县财政补贴15%保费的基础上,省财政补贴35%、中央财政补贴30%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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