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推进是指保费补贴政策要同农业信贷、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以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农业、水利、气象、宣传、市县财政部门等有关各方要对经办机构的承保、查堪、定损、理赔、疾病防治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第二章 补贴范围
第四条 财政部门提供保费补贴的养殖业险种(以下简称补贴险种)的保险标的为饲养量大,对保障人民生活、增加农户收入具有重要意义的养殖业品种,包括:
(一)能繁母猪、奶牛;
(二)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的其他养殖品种。
在上述补贴险种以外,市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财力状况和农业特色,自主选择其他养殖业险种予以支持。
第五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一)重大病害包括:
1、能繁母猪: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2、奶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病、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血吸虫病。
(二)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灾、地震、冰雹、冻灾。
(三)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市县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保险责任,由此增加的保费,可由市县财政部门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第六条 具体补贴比例为:
(一)能繁母猪保险,对于设区市,在县财政补贴5%、市财政补贴10%保费的基础上,省财政补贴15%、中央财政补贴50%保费;对于扩权县(市),在县财政补贴5%保费的基础上,省财政补贴25%、中央财政补贴50%保费。
(二)奶牛保险,对于设区市,在县财政补贴15%、市财政补贴20%保费的基础上,省财政补贴15%、中央财政补贴30%保费;对于扩权县(市),在县财政补贴15%保费的基础上,省财政补贴35%、中央财政补贴30%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