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养殖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金〔2008〕5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
为做好河北省养殖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工作,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7号),我省制定了《河北省养殖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河北省养殖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方针政策,保障和改善民生,调动广大养殖户的积极性,促进养殖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国家支持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殖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是指财政部门对政府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特定品种的养殖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的农户、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补贴。
第三条 养殖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
政府引导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协同农业、水利、气象、宣传等部门,引导和鼓励农户、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保险,积极推动养殖业保险业务的开展,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强养殖业的抗风险能力。
市场运作是指财政投入与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促进经办机构以市场化经营为依托,重视业务经营风险,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自主自愿是指农户、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办机构等有关各方的参与都要坚持自主自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