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对自治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新财非税[2008]23号)
自治区教委、工商局、地税务、国税局、卫生厅、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化厅、广播电影电视厅、贸易行办;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计委,乌昌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有关规定,为鼓励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进一步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现对我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2007年底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二、上述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一)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三)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四)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五)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六)文化部门收取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七)广播电影电视部门收取的音像制品销售许可证工本费;
(八)贸易行办收取的酒类经营许可证(零售备案登记证)工本费;
(九)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