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09年3月-4月)。各市、县政府和省直各有关部门(即前述责任部门,下同)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认真做好食品安全整顿的动员部署工作,并于2009年4月3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报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食安办)。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2009年5月至2010年12月)。各市、县政府和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地区、本部门整顿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深入开展整顿工作。各市、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要组织有关部门适时对整顿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省食安办将于2009年12月、2010年6月组织检查组对各市、县落实整顿工作实施方案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书面报省政府。请各市、县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于2009年12月10日、2010年6月1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的阶段性整顿工作情况书面报省食安办。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2011年1月-2月)。各市、县政府和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于2011年1月20日前书面报省食安办。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市、县整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将情况书面报省政府。
六、工作要求
(一)市县政府对本地区整顿工作负总责。市县政府要将食品安全整顿列入当前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调配力量,加大经费投入。要根据本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安排,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提出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明确完成工作的时限和考核指标,逐级落实整顿工作任务和责任。
(二)有关部门加强协调指导。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督促和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管,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的监管。商务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整顿。卫生、质检部门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加强食品安全监测能力建设。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综合协调,形成整顿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