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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3.落实汛期防洪、防透水、防坍塌、防泥石流、防雷电等措施,严密防范因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4.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任务措施的宣传贯彻落实;加强岗前培训,开展职业安全教育,促进提高广大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5.各县(市)区、各部门在9月份组织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市安委会组织开展专项督查,为国庆6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环境。

  (三)组织督查检查,全面总结反馈(10至11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三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进行全面总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将“三项行动”开展情况于11月下旬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同时,市安委会组织开展综合督查,于11月底前将全市开展“三项行动”情况报自治区安委会。

  (四)深化“三项行动”,巩固扩大成果(10至12月)。针对四季度工作特点,进一步完善执法措施,提高执法效能,坚决查处和打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超员、超载、超速、超限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非法生产、贮存、销售烟花爆竹、火工品等行为;认真落实防火、防爆、防尘、防静电、防冰雪灾害、防冻裂泄漏,以及交通运输安全防范等各项措施,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提高对开展“三项行动”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和厌战情绪,切实加强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本县区、本行业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统一组织实施“三项行动”,层层落实责任。市直有关部门要对本行业(领域)开展“三项行动”加强督促指导,市安委会办公室做好综合协调,力戒形式主义。

  (二)分工协作,落实责任。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根据“三项行动”的工作目标、重点范围和内容,按照职责进行分工,组织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等部门,明确牵头单位,加强联合执法和督促检查,把“三项行动”各个环节的内容落实到基层,分解到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到职责明确,不留死角,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的积极性。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要针对“三项行动”内容,强化各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要综合运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政绩(业绩)考核、警示(告诫)谈话、执法监督、问责追究等手段,推动政府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落实。要严格行政执法,健全完善和落实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等制度,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依法严厉查处。要充分发挥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协调机制的作用,严肃追究责任,坚决惩处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瞒报事故、失职、渎职以及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依法依纪从严查处安全生产事故和有关人员失职渎职等涉嫌职务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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