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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农业开发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农业开发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用途管制,并建立耕地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土地资源,防止耕地质量下降。
  禁止下列破坏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农业开发行为:
  (一)对土地实行过度开发或者掠夺式利用的;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生态公益林地以及公园绿化用地内开垦耕地和单一种植草本经济作物的;
  (三)在基本农田、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内挖塘养殖的;
  (四)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的;
  (五)在农业开发用地上挖沙、采石、采矿取土以及堆放固体废弃物等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农业综合开发用地中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应当按《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七条 集体所有土地流转用于农业开发的,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流转方案或协议须经2/3以上村民会议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参加会议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应当签名。对外承包的,并报区管理委员会或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在农户承包期间,农户对承包的土地有自主的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地是否流转和流转方式。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也不能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农户放弃承包权或改变承包合同。
  因农业开发确需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集中流转的,须征得承包农户同意,与承包农户依法协商处理土地承包合同关系,不得侵害农户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九条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联合举办企业或者对外承包用于农业开发的,确定流转形式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合同。由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已经对内承包的集体所有土地,土地流转征得承包农户同意后,由土地承包农户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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