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农业开发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府〔2009〕3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农业开发用地管理暂行规定》已经五届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二日
三亚市农业开发用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业发展和生态保护,加强和规范农业开发用地管理,保护土地权利人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农业开发用地流转健康有序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土地流转用于农业开发的,适用本规定,但集体所有土地内部流转的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流转,是指以出让、转让、对外承包、对外转包、联营合作等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四条 国有土地流转以及集体所有土地以出让土地使用权、联合举办企业等方式流转用于农业开发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集体所有土地对外承包、对外转包用于农业开发的,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区管理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管理。其中涉及土地权属、土地利用规划的事项,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国有及集体林地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等事项,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五条 土地流转用于农业开发应立足于短期和发展高效农业、示范种苗基地等,不提倡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承包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