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期、会议议程建议,必须在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机关。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报告和参阅材料,必须在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分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长或者副市长及有关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大连海事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副秘书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厅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各区、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会议。
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必要时,可以邀请省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九条 列席人员应当按要求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列席人员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情况,由办公厅负责定期通报。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情况,设公民旁听席,具体办法由主任会议制定。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分组审议议案、工作报告时,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必要时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情况,报纸、广播和电视应当及时报道。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任免名单和经省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及时在《大连日报》上公布。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大连海事法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大连海事法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