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9月24日大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8年6月26日大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4月17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主制度建设和完善议事制度,提高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议事质量,保障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行使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集。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向常务委员会主任请假。
会议出席情况,定期公布。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由主任会议讨论提出建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会议议程,由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