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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建住房结构比例控制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建住房结构比例控制的通知
(赤政办字[2007]14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通知》(内政字〔2006〕318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市政府对新建住房结构比例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新建住房结构比例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区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房单个建设项目,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该建设项目住房总面积的70%以上。

  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符合套型结构比例要求的,其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必须按要求进行调整,送相关部门重新办理相关调整手续审查合格后,建设主管部门方可发放施工许可证。

  二、建立联动管理工作机制

  各级发改、国土、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协同配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从始至终的把住房结构比例控制工作落实到实处。

  (一)发改部门

  负责在办理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时,首先明确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该建设项目住房总面积的70%以上要求。

  (二)国土部门

  1.负责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确保普通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供应面积达到总居住用地供应面积的70%以上。

  2.已经确定用于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居住用地,应当主要用于安排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建设,并做为用地出让的首要条件,同时在建设用地批准书中进行批注。

  (三)规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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