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物业相关合同管理工作。
1.开发建设单位与房屋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要有物业管理的相关条款,约定房屋交付使用后,物业管理的主要内容、管理服务等级及对应的收费标准。
2.业主委员会成立前,住宅建设单位应该按照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由当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公开、公平、公正的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3.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要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并履行公约。
4.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代表业主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正式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5.严格依法履行物业合同。业主应当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对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要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督促、催交;经督促仍不交纳的,由物业管理企业依法催交。对物业管理企业违反合同约定的,由业主委员会按合同约定予以处理;双方有争议的,由社区居委会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解决。
(三)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
1.物业管理企业要依据服务合同,切实履行职责,提高服务质量,对超出服务合同的事宜,要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后实施。
2.各级主管部门要会同街道办事处,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制度,认真评定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业绩和信用程度,并在资质评定和年检、物业招投标中作为重要条件。
3.建立健全物业投诉责任机制,及时查处物业服务中的不规范行为,督促物业管理企业整改,切实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4.加强宣传、培训和引导,提高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知识和能力,充分发挥业主管理委员会监督作用,提高业主的议事和监督能力。
(四)规范物业管理公司经营行为。
1.加快物业管理公司体制改革,旗县区各级建设房管部门所属的物业管理企业6月底前要完成脱钩改制,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
2.引导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相分离,鼓励物业管理企业整合重组,大力推进物业管理资质整合,实施规模化发展战略,努力提高市场集合度。
3.扶优扶强,培育龙头企业,树立行业品牌,加快物业管理企业信用制度的建设,增强物业企业打造品牌的内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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