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居委会(村委会)物业管理职责:
1.指定人员负责物业管理工作,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随时纠正,不能解决向上级物业管理部门报告;
2.组织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制定管理规约,并督促业主委员会落实管理规约;
3.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发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作用;
4.对不能实行专业物业公司合同制管理或无原建房单位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积极采取适宜的方式组织社区进行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五)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职责:
1.负责召集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积极配合和支持社区居委会的工作;
2.按照物业管理合同规定,监督物业公司履行物业管理应尽义务,维护居民物业管理合法权益;
3.组织居民履行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管理规约和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等物业管理应尽义务;
4.按照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规定,管理业主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开展物业管理行业治理整顿,规范物业管理行为
(一)规范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工作运转。
1.依法规范组建业主委员会。各旗县区政府要根据行政组织和业主自治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推进业主委员会建设。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原则上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离退休人员、热心公益事业人员中推荐人选,相应业主委员会主任应由业主担任,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成员符合条件的也可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
2.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支持。要支持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帮助业主委员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发展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作用,提高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地位。业主委员会成立前或集体换届期间,由街道办事处指定社区居委会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3.加大物业管理的覆盖率。楼房区要全部实现物业覆盖,物业管理基本达标;有条件的平房区也要实现物业覆盖,对暂不具备市场化物业管理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承担服务管理的责任,由居委会(村委会)具体组织,达到卫生保洁基本覆盖。市三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城镇街巷状况,尽快完成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同时要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年底前完成业主委员会的组建,组建率要达到95%以上,物业管理面积达到9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