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旗县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4.中心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类别的核定;
5.物业管理企业的设立和资质年检的复审上报;
6.优秀物业管理企业和住宅小区创优达标的复审上报;
7.市中心城区房屋维修基金归集收缴、监管,旗县房屋维修基金管理工作指导;
8.负责全市物业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
9.完成国家、自治区和市政府部署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工作。
(二)旗县区政府物业管理工作职责:
1.落实国家、自治区、赤峰市物业管理政策、法规、文件;
2.抓好辖区内物业管理市场的规范和行业管理;
3.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初审上报工作;
4.负责辖区内维修基金使用审查、监督;
5.负责辖区优秀物业管理企业和住宅小区创优达标的初审上报工作;
6.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类别、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评定工作;
7.组织辖区内物业管理招投标;
8.负责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及物业管理专业技术、技能培训工作;
9.负责物业管理基层统计报表的汇总上报工作;
10.负责住宅装饰装修行为的管理及登记备案工作;
11.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培训和备案工作;
12.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住宅小区月检考评工作;
13.负责物业管理信访工作的协调解决和处理;
14.完成上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物业管理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事务的具体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2.会同物业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新建住宅项目的综合验收和物业管理配套服务设施验收,对未按规划设计建设和存在质量问题的,有权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3.指导辖区内住宅小区的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协助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做好对住宅小区违法建筑拆除、环境保护、治安防范等工作;
4.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
5.协助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类别、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评定工作;
6.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召开和业主委员会组建工作,做好对业主委员会的日常管理,指导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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