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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赤政字[2007]06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物业管理是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途径和基本任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切实解决当前全市物业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工作,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改善城镇居民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快物业管理体制改革,理顺全市物业管理体制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建立市、旗县区、街道办事处(乡镇)、居委会(村委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清晰、分工明确、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物业管理体制。

  (一)市房产部门是全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各级城市建设、规划、市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工商、公安、交通、环境保护、卫生、民族事务、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二)各旗县区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其房地产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政府有关物业管理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和工作部署。

  (三)各街道办事处(乡镇)要把物业管理工作作为重要职责和主要任务,按照相关旗县区政府的部署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民政机构应结合社区建设,协助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四)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的组织下,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五)业主委员会负责对物业公司进行监督,组织居民履行物业管理工作中的应尽义务和维护居民的权利。

  二、明确各级物业管理工作职责和主要任务

  (一)市房产部门是全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管理职责:

  1.国家、自治区有关物业管理政策、法规、文件的传达贯彻;

  2.全市物业管理发展规划和行业政策的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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