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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和市政工程的投标竞价活动时,应当以本暂行办法为依据,确定工程成本价。

  三、工程发包应当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淘汰高成本、低水平的投标人(或承包人,下同)。发包人在进行工程发包时,可以编制一个标底,作为制定工程投标报价最高限价的依据。

  编制标底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价。编制标底必须按照《苏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规定》(苏建价〔2005〕12号)的要求进行,以得出真实的成本指导价。其中,没有指导价格可作依据的主要材料要有询价依据,并与最高限价一起予以公布。

  四、投标人不得采用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进行恶性竞争、低价承包损害质量、损害发包人的利益。

  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它投标人的报价或标底时,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同时,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保证该报价可以按照规定的工期和质量要求完成工程项目。投标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说明该投标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五、发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视为迫使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1.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低于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以压低工程造价的。

  2.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出现明显漏项、少算或项目名称描述不全,而要求总价包干的。

  3.以标底价作为制定工程投标报价最高限价的依据,但标底未按规定的要求进行编制,导致标底价过低的。

  4.以标底价下浮一定的幅度,作为工程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但下浮幅度低于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最低幅度,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六、判定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应当参照下列规定指标并结合投标企业的实际成本予以确定: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

  1.人工费:以投标单位所报人工费的平均值下浮3%、或标底中的人工费下浮6%为限。当投标人人工费报价低于限值时,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合理的分析依据;但当低于10%时,应视为低于成本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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