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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加强市级部门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

  (二)对转换为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处理
  用人单位现有自行用工的聘用人员(非全日制用工的聘用人员除外)若需转换为采取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经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先解除与聘用人员的劳动关系,然后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在转换用工形式的过程中,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情形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未办理社会保险的,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聘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并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四、其他问题
  (一)市劳动保障局作为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特别是要把加大监察执法工作力度作为保障《劳动合同法》有效实施的关键环节,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肃查处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要努力营造法律实施的良好舆论氛围,抓紧完善相关的配套设施,把《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落实到各项工作中,推动劳动保障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用人单位要建立聘用人员名册备查,并定期(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向市劳动保障局送交《自贡市市级部门劳动用工基本情况表》。首次送交应在2008年7月底前完成。
  各区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的聘用人员,可结合实际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自贡市市级部门劳动用工基本情况表

  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

  附件
  自贡市市级部门劳动用工基本情况表

  用人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电话:        聘用人员(人数):     签订劳动合同人员(人数):
 姓 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用工方式月工资(元)人员经费来源劳动合同开始时间劳动合同终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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