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通过劳务派遣用工
用人单位使用从事后勤保障服务等辅助性、临时性或替代性岗位工作的人员,符合
《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规定的,可以采用劳务派遣方式使用聘用人员。
1.用人单位要按照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选择依法成立、运行规范的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务派遣关系。
2.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应履行用人单位对聘用人员的义务,依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协议向用工单位派遣人员,用工单位定期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被派遣人员工资、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等费用。
3.劳务派遣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除应具备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外,还应具备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务派遣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
4.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聘用人员要严格按照
《劳动合同法》规定和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三、妥善处理相关问题
(一)对自行用工人员的处理
用人单位现有聘用人员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及时补签;未办理社会保险的,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并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与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并存续的劳动合同,在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继续履行;但劳动合同中与
《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应按照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