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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加强市级部门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加强市级部门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
(自府办函〔2008〕8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市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并抓好贯彻实施,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聘用人员的劳动用工管理,实现劳动用工的规范化、制度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的市级部门聘用人员,是指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使用的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公务员、事业单位编制内的人员不适用本通知。
  二、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用人单位使用聘用人员可结合本单位实际选择以下用工形式:
  (一)自行用工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聘用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同时应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须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可使用劳动保障部门制订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也可依法自行拟定劳动合同文本。
  3. 用人单位要依法为聘用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所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年市政府公布的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4.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劳动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非全日制用工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特点和性质对聘用人员可实行非全日制用工制。
  1.非全日制用工的聘用人员,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2.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并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除工伤保险外,社会保险由聘用人员自行办理并缴纳相关费用。
  4.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聘用人员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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