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代办制。支持鼓励信誉好、服务优、收费合理的中介专业代理机构为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全程代办行政审批的各种业务。专业机构对所代办的业务实行全程跟踪。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中介办牵头,市级相关部门配合,成立中介(技术)机构服务项目建设推进组,定期或不定期分析项目推进中的问题,对中介(技术)机构服务项目建设的推进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实行定任务、定进度、定措施、定奖惩的“四定”责任制,确保项目建设快速推进。
(四)统一设置窗口。着力培育中介市场,提高中介(技术)机构服务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效率,拓展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相关的中介服务领域,将市水利勘察设计院、市轻工设计研究院、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市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集中到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进行统一管理。同时,引进环评、工程咨询和水土保持等中介(技术)机构,打破行业垄断,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满足公民、企业和法人办事的需要,全面提高行政审批的效率。
五、强化责任,为项目建设快速推进提供保障
(一)加强行为监管。中介(技术)机构在服务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部门对其依法实施处罚:超过办理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接受委托后,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服务合同规定的;在受理服务项目建设事项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违规收费、谋取非法利益的;提供虚假鉴证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的;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恶意降低收费标准争揽业务的;受到项目业主投诉并查证属实的;其他违反服务项目建设事项有关规定应予以处罚的行为。市中介办负责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对中介(技术)机构违规行为实施处罚的情况,受理中介(技术)机构对处罚不服而进行的申诉。
(二)落实监管责任。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国资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规划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市防震减灾局、市气象局、市房管局、市人防办等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自主管的中介(技术)机构服务项目建设的质量、进度和收费等方面的监管,制定本系统和行业中介(技术)机构服务项目建设的实施细则,加强对中介(技术)机构服务项目建设日常行为的督促检查,及时掌握进展情况,抓好后续服务工作,切实帮助解决中介(技术)机构服务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创造有利条件。
(三)建立考核机制。各业务主管部门要把质量好、效率高、服务优、收费合理作为中介(技术)机构服务项目建设考核的重要指标和向社会推荐的重要依据,每季度对中介(技术)机构服务项目建设的情况进行考评,将有违规行为的中介(技术)机构列入信用档案,在市中介办、市中介联合会信用征询网站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