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创建一流行政审批服务平台。加强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推行行政审批办事制度和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为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搭建高效规范、优质服务的平台。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通用软件,拓展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的兼容性,建立省、市、区县通用,与部门专网对接的电子运行平台,逐步实现行政审批事项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办理和网上咨询;完善电子监察系统,实现网上直接生成问责。深入推进并联审批,拓展审批范围,完善审批机制。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都要按照“统一受理、提前介入、信息共享、同步审查、公开透明”的要求,明确牵头部门,实行并联审批。加大行政审批流程整合力度,下级部门受理转报审批事项的,由审批部门编制统一流程;不承担实质性审查、只需获取申请人相关信息等备案事项的,部门之间应加强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减少办事环节。继续探索恢复重建、支农惠农、扩大内需等事项的“绿色通道”和全程代办机制,着力打造基层“一站式”便民服务综合平台。认真推行行政审批延时办理、预约办理和上门办理等服务方式。拓宽行政审批申请渠道,完善配套体系,积极为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行政审批创造条件。
(四)清理规范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和收费项目。结合全市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开展对行政审批收费和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的清理工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收费事项一律取消;确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收费,必须在行政审批项目办事指南中列明收费依据、标准和流程,并予以公示。加强对咨询机构等中介服务组织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按市场规律运行,由行政审批申请人自愿选择。禁止行政审批机关把指定机构的咨询等服务作为审批的必要条件;若发现行政审批机关指定机构为行政审批申请人承担咨询等服务的,要坚决纠正,并追究相关行政审批机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完善制度,巩固行政审批清理规范成果
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实施的相关制度,控制行政审批项目,加大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的力度,巩固行政审批清理规范成果。
(一)完善对实施中的行政审批的评估制度。及时组织调研并评估相关行政审批的功能和效益,对行政审批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动态评估和动态调整。实施中的行政审批事项经评估,认为可以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有效调节,行业组织、中介机构自律管理,或者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要及时提出取消、调整的建议,提请设定机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