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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虽不属上述行为,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必须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明确表述确定处罚幅度的酌定情节并随卷附相关证明材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拟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中告知拟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在核审案件时,对处罚的自由裁量部分应当加强审查力度,核审机构认为办案机构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的,应当建议办案机构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经过听证作出行政处罚的,或者对具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决定从重处罚且处罚金额较大的,应当通过局案件审批委员会研究决定,并在实施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具体数额由市、州、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

  减轻行政处罚幅度未低于法定处罚幅度下限数额的50%且减轻数额较小的,由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决定。减轻行政处罚幅度低于法定自由裁量幅度下限数额的50%和减轻数额较大的,应当通过局案件审批委员会研究决定,具体数额由市、州、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

  第十四条 办案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纠正,或者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进行调解。

  第十五条 上级机关发现下级机关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实施行政执法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作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重要内容,纳入本部门依法行政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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