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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第四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二)后法优于前法。

  (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同一违法事实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同等级不同的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不同,可以根据情况适用一种法律规范给予处罚。

  第五条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结合当事人违法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可将处罚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五个档次。

  不予处罚是指对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不给予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以外和行政处罚的法定最低限度以下进行的处罚,减轻幅度原则上不能低于法定处罚幅度下限数额的50%。

  从轻处罚是指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单处罚款的幅度为法定自由裁量最低处罚额度以上最高处罚额度的30%(含本比例)以下。有底数的另加底数。

  从重处罚是指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重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高的部分、多种罚种并用实施处罚,其罚款的幅度为法定自由裁量最高处罚额度的70%(不含本比例)以上。有底数的另加底数。

  一般处罚是指介于从轻与从重处罚之间的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或应当先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商品)或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可以在减轻处罚时不进行并处或只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商品)或违法所得而不罚款。

  第六条 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预备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一般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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