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工商办〔2009〕68号)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及各地的建议,省局对2007年12月20日印发的《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并已经省局2009年3月30日办公会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印发各地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书面报省局法宣处。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主观故意、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自由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程序正当、综合裁量的原则,确保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同一机关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或相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