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原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注册拍卖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6、企业3名拍卖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超过3人的提供3人复印件即可);
7、2008年经法定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须含年度拍卖成交额审计数字)。
(二)拍卖企业分支机构应当提交的材料
1、福建省拍卖企业分支机构年度核查登记表(附件2);
2、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登记在该分支机构的2名拍卖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拍卖企业应当在以上核查材料中的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年度核查登记表》可在省经贸委网站查询及下载。核查材料中各项数据应如实填报,避免前后不一致情况。
四、核查程序
2009年3月10日前,各拍卖企业要将本企业及所设分支机构的核查材料按上述顺序装订,报各设区市拍卖主管部门审核(分支机构材料送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市拍卖主管部门),提交复印件的,应将原件交设区市拍卖主管部门接收核查材料的工作人员核对,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应在复印件上加盖核对章并签注核对人姓名。
各设区市拍卖主管部门在核实企业材料时,可登陆“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审核企业年报,登陆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门户网站查实企业注册拍卖师情况,并在各拍卖企业及分支机构的《年度核查登记表》上签署核查意见,连同企业年度核查材料一起于3月20日前报省经贸委。
对逾期不报送材料的拍卖企业和分支机构视同不参加年度核查处理。
五、核查定性
拍卖企业及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核查不合格:
(一)拍卖企业没有注册拍卖师的;
(二)拍卖企业拍卖从业资格证人员不足3人的,拍卖企业分支机构拍卖从业资格证人员不足2人的;
(三)成立后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连续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的;
(四)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的;
(五)未经省经贸委许可擅自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办公场所的;
(六)未经省经贸委许可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七)拍卖企业年终净资产低于70万元的;
(八)拍卖企业分支机构注册资本少于100万元的;
(九)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