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推动企业加快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把集体协商作为职工与企业凝聚合力、共担风险、共渡难关、共谋发展的制度保障,大力实施集体合同制度“彩虹计划”,尽快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工作。广泛开展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的要约行动,进一步扩大集体合同制度覆盖面,增强集体协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积极指导和帮助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灵活用工、弹性工时、弹性工资、组织培训等措施,共同应对当前经济困难,稳定就业岗位和劳动关系。
(三)加强对企业经济性裁员的监管。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加强对企业裁员事前指导、事中监督和事后服务工作,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指导、督促因生产经营困难需要裁员的企业依法制定裁员方案,履行法定程序,提前与工会沟通,并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加强对企业裁员规模的调控,避免将职工集中推向社会。指导企业妥善处理被裁减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清偿拖欠职工工资等债务,避免引发劳动纠纷。对确实无力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的困难企业,可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协商,分期或以其他形式支付经济补偿。做好被裁减员工的社会保险接续和再就业服务工作,通过加强技能培训、落实再就业和自主创业优惠政策等措施,为职工实现再就业创造条件。
(四)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企业工资拖欠问题。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工作的通知》(泰政传发[2009]7号)精神,抓紧制定和实施好企业欠薪报告、工资支付保证金等各项制度,切实推动企业欠薪问题的解决。要进一步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将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范围由建设领域逐步扩大到其他领域。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监控,发现欠薪苗头及时向企业发出预警,对发现的拖欠工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各市(区)总工会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的优势,及时掌握工资发放情况,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要求企业纠正。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欠薪报告制度,企业确因经营困难等原因须延期支付工资的,要征得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要依法及时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快立、快调、快审、快结”的原则,及时受理,及时调解或裁决,及时申请人民法院优先执行。
(五)建立健全解决重大劳动关系事件的沟通协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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