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地、各部门和单位报送市政府的“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各地、各部门和单位不得将“请示”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敏感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除外。
七、报送市政府的“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八、对市政府领导明确要求地方政府(管委会)、部门或单位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的批示件,及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各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或单位应抓紧办理,及时报告情况,并附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
(一)报告办理情况的,应以地方政府(管委会)、部门或单位的正式文件报送,并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一般不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对市政府领导批示地方政府(管委会)或部门、单位负责人“阅”、“阅研”、“参阅”、“参考”等参阅性文件,可以不行文回复。
(二)市政府领导批示多个部门或单位办理的,主办部门或单位应主动与其他部门或单位沟通协商,相关部门或单位应积极配合。
九、各地、各部门和单位向市政府请示的事项,要给市政府留出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紧急公文应实事求是地标注紧急程度。自“请示”送达之日起,一般事项应留出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办理时间,确需10个工作日内答复的,应标注紧急程度为“急件”;紧急事项应留出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办理时间,确需5个工作日内答复的,应标注紧急程度为“特急”;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注明时限要求,并事先与市政府办公室沟通说明。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或机要交换渠道报送的紧急公文,应同时在系统内或信封上标注紧急程度。
十、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准确标注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只能通过机要交换渠道或专人报送。“绝密”、“机密”件应注明缮印份数序号,登记文件去向。可以公开发布的公文,应在文尾以“附注”加以说明。
十一、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应重视行政机关公文办理规范化工作,加强相关培训,定期开展公文处理规范化自查,及时纠正公文处理中不规范的现象。对超过规定时限未提出办理意见的,市政府办公室将予以督办。市政府办公室将定期对各地、各部门和单位的公文办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视情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