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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经营权管理办法》通知

  第十三条 线路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经营者,方有资格申请延续经营。
  线路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优秀的经营者,除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延长经营期限、申请增加同类别线路经营的优先权。
  线路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经营者,由道路客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但整改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线路经营许可证,收回相应的车辆营运证。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线路经营权应当予以变更:
  ㈠因城市建设、客流状况、道路通行等发展变化,需实施线网优化而对线路走向、营运时间、站点等进行调整的;
  ㈡因故中断经营难以恢复的;
  ㈢经营者发生企业重组、合并情况,经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将全部或者部分线路经营权转让给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重组、合并后企业的。
  根据前款规定变更线路经营权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相应变更线路经营许可证,并在线路经营协议和车辆营运证上予以注明。
  第十五条 线路经营许可期限届满六个月前,经营者可以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续经营,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线路经营许可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予以批准:
  ㈠线路经营者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㈡线路经营期限届满前连续三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合格。
  予以批准的,应当与经营者重新签订线路经营协议,并换发线路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提出延续申请或者申请延续但未获批准的,由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注销其线路经营权。注销经营权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经营者在线路经营许可期限内确需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营运之日三个月前报请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经营者应当保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经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终止线路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30日内办理线路经营权注销手续。
  终止线路经营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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