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经营者服务质量承诺;
㈢经营者义务;
㈣行车作业计划;
㈤主管部门职责;
㈥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线路经营许可证包括正副两证。正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㈠经营者的基本概况,包括企业名称、地址;
㈡营运线路名称、类别、站点;
㈢经营许可证号、有效期、核发机关、核发日期。
副证在正证载明内容的基础上,还应当载明年度服务质量评议记录情况。
车辆营运证包括正副两证。正证类别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㈠企业名称、地址、线路名称、类别、途径站点;
㈡车辆号牌、车辆等级、座位数、车辆尺寸;
㈢营运证号、有效期、核发机关、核发日期。
副证在正证载明内容基础上,还应当载明违章记录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线路经营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两个月内向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线路经营权确认手续,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㈠确认线路经营权的书面申请;
㈡原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企业经营许可证件;
㈢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
确认线路经营权的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⒈现经营线路名称、走向、类别、站点、发车间隔、首末车时间、票价及投入车辆等级、数量等基本情况;
⒉上一年度线路经营服务、安全管理、遵章守纪等内容的自查报告;
⒊确认线路经营权后的服务质量承诺;
⒋其他申请取得线路经营权的理由。
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线路经营权确认申请后,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在20日内与经营者签订线路经营协议,核发线路经营许可证,并由道路客运管理机构核发车辆营运证;对未达到线路经营条件的,责令经营者在一年内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不予确认线路经营权。
确认的线路经营权期限统一从2008年3月1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二条 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线路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每年对线路经营状况开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线路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要依照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进行,其具体程序和标准由市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另行制定。线路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运营服务、安全行车、遵章守纪、社会评议等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并于当年12月份向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