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㈡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身份证明;
㈢场站设施产权、租赁或者使用证明;
㈣客运服务、安全管理等制度文本;
㈤拟投入线路经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等级、出厂主要技术参数等。若拟投入车辆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还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专用车辆证明、车辆外观数码照片等;
㈥已聘用或者拟聘用从业人员的驾驶证、培训考核合格证;
㈦银行出具的营运资金资信证明;
㈧线路经营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线路客流状况分析、线路行车作业计划、拟安排发车间隔和首末车时间,以及停回车场、站点、调度室、票价设置方案等;
㈨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八条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书面和实地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在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前,应当就申请材料中的停回车场、站点、调度室、票价设置方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必要时,可以依法举行听证会。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线路经营申请时,应当考虑申请人服务质量承诺、拟投入车辆等级、营运资金等因素;对申请增加线路经营的,还应当考虑线路经营服务质量评议结果、已经营线路类别等因素。
予以许可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在10日内与经营者签订线路经营协议,核发线路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取得线路经营许可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由道路客运管理机构核发车辆营运证,经营者应当保证投入营运的车辆符合《
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
二十六条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 线路经营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㈠营运线路名称、走向、类别、期限、站点、发车间隔、首末车时间、票价及投入车辆等级、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