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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经营权管理办法》通知

  第五条 市交通局负责特类、一类、二类线路经营权许可;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和县(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类线路经营权许可。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线路开辟、调整的年度计划,实施线路经营权许可工作,其所属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履行具体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从事线路经营的单位应当为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并具备下列条件:
  ㈠共同要求:
  ⒈以自有或者租赁等形式取得符合建设部《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规定的停车场站,且使用期限不得少于所经营线路期限,并具有符合规定的消防、安全等配套设施;
  ⒉有与经营线路业务相适应的驾驶员、乘务员和调度员等从业人员,其中驾驶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乘务员、调度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后上岗;
  ⒊有健全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运营管理制度。
  ㈡注册资金要求:
  ⒈从事特类线路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⒉从事一类线路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⒊从事二类(含二类)以下线路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㈢车辆要求:
  ⒈从事特类线路经营的,自有符合建设部《城市客车分类别技术要求与配置标准》的相应专用车辆20辆以上(或者车辆购置资金2000万元以上),旅游车辆(非双层)技术状况、类型等级等还应当符合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要求,车辆排放不低于欧Ⅲ标准;
  ⒉从事一类线路经营的,自有符合建设部《城市客车分类别技术要求与配置标准》的公共汽车20辆以上(或者车辆购置资金600万元以上),车辆排放不低于欧Ⅲ标准;
  ⒊从事二类(含二类)以下线路经营的,自有符合建设部《城市客车分类别技术要求与配置标准》的公共汽车10辆以上(或者车辆购置资金300万元以上),车辆排放不低于欧Ⅱ标准。
  ㈣营运资金要求:
  ⒈从事特类线路经营的,自有1000万元以上营运资金;
  ⒉从事一类线路经营的,自有200万元以上的营运资金;
  ⒊从事二类(含二类)以下线路经营的,自有100万元以上的营运资金。
  第七条 申请从事线路经营的,应当根据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线路开辟、调整的年度计划,向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经营申请表》,并提交如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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