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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经营权管理办法》通知

大连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经营权管理办法》通知
(大交发〔2007〕248号)


各区市县交通局、庄河市城建局、市客管处:
  根据《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印发《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经营权管理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经营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经营权的管理,科学配置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资源,规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秩序,根据《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经营权的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交客运通线路经营权(以下简称线路经营权),是指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授予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经营指定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的权利。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以下简称线路)划分为特类线路、一类线路、二类线路和三类线路。
  ㈠特类线路是指在市内四区内或者市内四区与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毗邻之间的快速公交客运(BRT)、电车客运和城市旅游客运线路;
  ㈡一类线路是指在市内四区内或者市内四区与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毗邻之间的公共汽车客运线路;
  ㈢二类线路是指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与区(市)县毗邻之间的公共汽车客运线路;
  ㈣三类线路是指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和县(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线路。
  市交通局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变化情况对线路类别划分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条 特类线路经营期限每期8年,一类、二类和三类线路经营期限每期5年,线路临时经营期限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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