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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建立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及对困难群体冬季采暖费补贴意见的通知(2008)

  1.城市低保户的认定标准。城市低保户由市民政局认定。具体标准为:持有非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市低保标准。

  2.城市低保边缘户的认定标准。城市低保边缘户由市民政局认定。具体标准为:持有非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在不享受长期性救助政策的前提下,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市低保对象,处于相对贫困状态的城市居民。

  3.特困职工的认定标准。特困职工由市总工会认定。具体标准为:人均月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但本人或其家属是农村户口,或户口不在本市,但居住在本市内的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30元以下,但本人或家庭成员有大病,年医药费自负部分在2000元以上的职工家庭;职工正常上班,但由于企业不正常开支,年度内实得工资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且无其他收入的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30元以下,但没有住房,每月需支付房租的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30元以下,家庭有子女在全日制大学就读或因突发性灾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职工家庭。

  4.破产企业的认定标准。破产企业由市经委认定。具体标准依据人民法院裁定书确认。

  5.困难企业的认定标准。困难企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经委共同认定。具体标准为:长期停产、半停产和连续二年以上亏损的企业;上年度亏损且固定支出大于现金流入的企业;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已经关闭或停产确需退出市场的企业。

  6.破产、困难企业中的离休干部由市委老干部局认定;解放前老战士、抗美援朝老兵由市民政局认定;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由市总工会认定;军转干部由市人事局认定。

  三、城市困难群体冬季采暖费补贴办法

  城市困难群体以每户一处住房建筑面积75平方米为采暖费补贴计算标准,低于75平方米的(含75平方米),按实际住房建筑面积予以补贴,超出75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补贴,且房屋实际居住人与房屋的产权人(或者承租人)必须一致。

  1.集中采暖的城市低保户,以户为单位,其规定标准内的采暖费由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予以全额补贴。

  2.集中采暖的特困职工、城市低保边缘户,以户为单位,其规定标准内的采暖费总额的80%由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予以补贴,其余20%由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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