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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建立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及对困难群体冬季采暖费补贴意见的通知(2008)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建立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及对困难群体冬季采暖费补贴意见的通知
(盘政办发〔2008〕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转发市房产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及对困难群体冬季采暖费补贴意见的通知》(盘政办发〔2004〕100号)提出如下修订意见,请按修订意见贯彻执行。

  一、将低保边缘户纳入城市困难群体采暖保障对象范围。在原文件第二部分“城市困难群体认定标准”中,增加“低保边缘户”,同时增加城市低保边缘户的认定标准。

  二、将低保户冬季采暖费补贴标准调整为规定标准内全额补贴。低保边缘户冬季采暖费补贴标准与城市特困职工冬季采暖费补贴标准相同;低保边缘户冬季采暖费补贴发放程序与低保户相同。

  三、将自行采暖城市困难群体冬季采暖费补贴标准由原每户360元提高到每户600元。

  附件:修订后的《关于建立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及对困难群体冬季采暖费补贴意见》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关于建立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及对困难群体冬季采暖费补贴意见

  为落实《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52号令)和省建设厅、民政厅等10个部门《辽宁省城市贫困居民冬季采暖保障意见》(辽建发〔2007〕7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市供热工作,确保城市困难群体冬季正常采暖,现就建立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及对困难群体冬季采暖费补贴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

  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建立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城市困难群体的冬季采暖费用。

  二、城市困难群体认定标准

  城市困难群体是指:在我市城区内具有常住户口的特困职工、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及破产、困难企业中的离休干部、解放前老战士、抗美援朝老兵、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军转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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