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企业改制上市。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房产、车辆等资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需办理过户手续和补缴河套维护费等费用时,各相关部门要给予减免,降低企业上市成本。
(五)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由于历史原因未能如实反映的存量资产,经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认定后,可作为入账依据,对于因财务调整增加的缴费纳税,给予减免优惠。
(六)各有关部门为拟上市企业现有土地或房地产办理土地使用权或房屋产权证时,经批准可补办登记或变更手续。以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方式使用土地及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的,由规划、国土、建设(或房管)部门依法为企业办理用地手续及核发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产权证。
(七)鼓励企业上市过程中实施资产重组、增资扩股、做大做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企业对历史年度账务处理进行重新规范后,由有关部门对账务规范情况提供符合上市条件的相关证明。
(八)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企业整体改制或整体变更时,对改制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即改制后的公司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权属的变更时,免征契税。企业在改制重组时,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免征契税。
(十)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企业,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所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十一)拟上市企业兼并关联企业进行产权重组时,可由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上市办)会同有关部门与商业银行协商,经债权银行确认后,不影响信贷支持。对拟上市企业在符合信贷政策的前提下,努力加大授信支持力度,优先安排贷款。
(十二)由国税、地税、工商、外汇管理、质监、环保、海关和社保等部门对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拟上市企业提供证明。
(十三)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优先办理核准和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