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新确认并增补部分北京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通知
(京发改[2009]53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精神,鼓励企业积极综合利废,认定委员会对部分重新确认并增补的申报企业进行审查并公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确认并增补北京京城中水有限责任公司等13家企业为北京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详见附件),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对上述企业颁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监制的认定证书(有效期限与2008年第2批认定企业一致),企业可持认定证书向有关部门申请享受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三、我委京发改[2009]345号文中附件所列“北京三力水泥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特种水泥厂、北京赛阳特种水泥制造厂”3家企业因初检未通过,故不予重新确认,并从即日起吊销原有的资源综合利用证书。
四、已认定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仍发生亏损的,须在两个财务年度内扭亏为盈,否则将暂停其再认定资格。
五、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以前,向我委和当地税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资源综合利用和税收等情况。
六、我委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以及未及时报送有关情况的企业,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认定。
七、上述公布的名单可在我委网站和北京节能环保网上查询,网址分别为:www.bjpc.gov.cn,www.bjjnhb.com.cn。
特此通知。
附件:重新确认并增补北京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企业名单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
重新确认并增补北京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