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3、省领导小组应采取以下措施:立即组织应急人员组成现场处置组,赶赴现场;进行现场采样、流行病学调查;调查丢失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种类、规格及数量、包装等信息;协助公安部门追踪丢失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去向;对现场采取必要封控、消毒措施;对感染人员及疑似感染人员进行隔离、救治。对在相应潜伏期时间段内进入实验室人员及密切接触人员进行隔离;根据事件涉及的病原微生物组织相应专家组对事件发生原因以及存在的生物安全隐患进行分析,认定事件等级,提出指导和评估意见,制定防控和医疗救治方案。当事故已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响应。
  ㈡一般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Ⅲ级)
  1、实验室设立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做好以下工作:被感染人员就地隔离,尽快送往定点医院;立即关闭事件发生实验室;对周围环境进行隔离、封控;对在事件发生时间段内进入实验室人员进行医学观察、必要时进行隔离;进行相关疫苗的预防接种;配合省生物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做好感染者救治及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
  2、市、县(市、区)卫生局应采取以下措施:做好感染人员治疗工作,对在相应潜伏期时间段内进入实验室人员及密切接触人员进行医学观察和追踪;组织应急人员组成现场处置组,赶赴现场进行现场采样、流行病学调查。调查丢失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种类、规格及数量、包装等信息,追踪丢失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去向,对现场采取必要封闭、消毒措施。
  省领导小组应采取以下措施:根据事件涉及的病原微生物组织相应专家组,对事故发生原因以及存在的生物安全隐患进行分析,提出指导和评估意见。
  七、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特别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省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现场指挥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省直多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由省卫生厅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八、应急及处置终止
  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终止响应:受污染区域得到有效消毒;生物安全事件造成的感染者已妥善治疗、安置;在最长的潜伏期内未出现新的病人;明确丢失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得到控制;经省专家组评估确认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九、善后处置与评估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