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省卫生厅认定的其它一般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辖区内各级各类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应急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㈠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根据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负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方案的分工和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㈡预防为主、常抓不懈。把实验室生物安全各项工作落实到一切日常工作之中,提高防范意识,完善信息报告,做好人员培训、物资储备和预案演练,力争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㈢属地管理,密切配合。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实行属地化管理,各驻鲁中央单位、企事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和预案,与属地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㈣专业处置,专群结合。卫生、公安、环境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现场处置、检验鉴定、人员救治、卫生防护以及污染消除等任务。
㈤依法办事、科学规范。遵循各种法律、法规,信守有关国际条约,尊重国际惯例,依法、科学处置和应对各种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五、运行机制
㈠预测与预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制定工作方案,开展风险分析。根据风险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进行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预警信息包括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
㈡信息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实验室设立单位(或其主管单位)等均有责任报告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2、报告时限和程序。实验室设立单位发现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在2小时内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对于突发在敏感地区、可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危害的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实验室设立单位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接到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的市、县(市、区)卫生局应当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初步判断事件级别,并按照要求进行逐级上报。对于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省卫生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