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辖区内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收集、上报相关信息,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开展培训演练,定期进行检查督导。
㈢设立病原微生物检测相关实验室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实验室生物安全委员会,明确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应急预案,开展人员培训、应急演练和安全检查,及时上报有关信息。
二、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分类
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指病原微生物感染性材料在实验室操作、运送、储存等活动中,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因然灾害、意外事故、意外丢失等造成人员感染或暴露,和(或)造成感染性材料向实验室外扩散的事件。
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划分为三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和Ⅲ级(一般),依次用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㈠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I级)主要包括:
1、实验室工作人员被确诊为所从事的一类病原微生物感染(按照
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分类,下同),或出现有关临床症状和体征,临床诊断为所从事的一类病原微生物疑似感染。
2、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为所从事的二类病原微生物感染,或出现有关症状、体征,临床诊断为所从事的二类病原微生物疑似感染,并造成传播或有进一步扩散的可能。
3、实验室保存的一类、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丢失。
4、省卫生厅认定的其它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㈡较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II级),主要包括:
1、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为所从事的二类病原微生物感染,或出现有关的症状、体征,临床诊断为所从事的二类病原微生物疑似感染。
2、实验室发生一类、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泄漏,并有可能进一步扩散或造成其它人员感染。
3、省卫生厅认定的其它较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㈢一般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Ⅲ级)
1、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为所从事的三类、四类病原微生物感染,或出现有关症状、体征,临床诊断为所从事的三类、四类病原微生物疑似感染,并造成传播或有进一步扩散的可能。
2、实验室发生第三类、第四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意外丢失,并有可能进一步向外扩散或造成其它人员感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