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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鲁卫科教国合发〔2009〕4号)


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及附院:
  现将《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四月十七日

  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为提高我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环境的生物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预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一、组织机构与职责
  ㈠成立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和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职能如下。
  1、省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省实验室生物安全应急事件预案和人员培训、应急演练、检查督导方案;应急事件突发时,负责启动全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应急事件预案并指挥、协调应急事件的处置。
  2、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科技教育与国际合作处。负责全省实验室生物安全应急事件防范方案的组织实施;收集汇总全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分布及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工作情况并上报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完成省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3、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由微生物学、流行病学、生物安全等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向省领导小组提供生物安全情报信息、技术装备、资料库建设等决策咨询意见;参与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方案制定、培训教材审定和技术人员培训等工作。指导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科学研究;应急事件突发时,针对现场紧急处置、检疫鉴定、区域划分、救援救治、洗消防护、危害评估和事后恢复等问题提出指导和评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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