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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城市供热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热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缴纳采暖费;

  (二)不擅自启动或关闭供热阀门;

  (三)不擅自改动供热设施;

  (四)不排放、盗用供热设施循环热水;

  (五)不擅自挪动、改动控制阀门、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

  (六)不实施影响供热效果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的,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抢修的,可以先行抢修,后补办手续,公安、交通、城建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在抢修期间,现场应当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设施;抢修结束后,应当恢复原状。

  第二十六条 停止供热8小时以上(含8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公告热用户周知。

  第二十七条 实行分户供热或热量计量的房屋未用热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室内给排水设施正常使用。因热用户原因(室温过低致使管道冻裂或因热用户对室内供热设施维护不当以及擅自开分户阀)造成跑水,给供热企业或者相邻热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该用户承担赔偿责任。因供热企业原因(分户阀锁闭不严或供热企业工作人员关闭阀门失误)造成管道冻裂跑水的,由供热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供热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时,热用户应给予配合,不得无理阻拦。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城市供热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投诉电话,受理热用户投诉,并接受新闻舆论等社会监督。处理热用户投诉,不得超过24小时。

第五章 采暖费

  第三十条 采暖费价格实行市(县、区)政府定价,允许引入价格竞争机制,但必须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则,考虑供热企业的热源建设和管网维修、设施改造费用及税金等因素,听取热用户和供热企业的意见。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分散锅炉供热和节能建筑的采暖费价格,可以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分别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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