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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城市供热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对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两个采暖期)届满后,共用部位供热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由供热企业负责。非居民热用户就室内供热设施的维修、维护与供热企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应由供热企业维修及更新改造供热设施的,不得对热用户收取采暖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利用热能供热,供热设施附属于单元房屋内部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维修。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一)在供热设施管理范围内采矿、取土、爆破和进行其他有害作业。

  (二)擅自将自建供热设施与公用供热设施相连接。

  (三)依托锅炉房或者地上管网设施搭建构筑物和牵拉、吊装等承重作业。

  (四)在地下管道上方建筑施工、堆放物料、种植草坪、植树。

  (五)向供热管道地沟或者检查井内排放雨(雪)水、污水,倾倒垃圾等。

  (六)将楼道内供热主管线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墙内。

  (七)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第十五条 因公益建设确需进行影响供热设施安全运行施工的,必须事先征求热源企业或者供热企业的意见,报请市供热管理机构同意后,采取相应的保护和补救措施,确保供热设施安全、通畅运行。一切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六条 本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日至翌年4月1日。市政府根据天气变化可适当调整供热时间。供热期间热用户室温必须达到16℃度(含16℃度)以上。热源企业与供热企业、供热企业与热用户必须分别签定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内容包括供热期限、室内温度、维护责任、收费标准、收费时限、结算办法及违约责任等。热用户对供热期限、温度标准与供热企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七条 新建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在采暖期前三个月向供热企业提供图纸等资料,缴纳集中供热工程入网费。

  入网费的归集、存储、监督、使用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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