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令
(第35号)
《
盘锦市城区除运雪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3日盘锦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2000年12月27日发布的《
盘锦市城区除运雪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代市长 孙国相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除雪管理,确保降雪后城区道路畅通、通行安全和环境整洁,根据《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区除运雪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区域负责制。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我市除运雪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市除运雪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具体负责除运雪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兴隆台区、双台子区政府及辽河油田矿区服务事业部成立除运雪指挥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除运雪工作。
气象、公安、财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物价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除运雪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区除运雪工作是一项社会义务。在政府统一组织和领导下,除运雪工作以义务清除为主,按照区域管理、分片包干的原则,采取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人工与机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城区中小学可不承担社会除运雪义务。
第五条 城区除运雪可以实行有偿服务,由区政府及辽河油田矿区服务事业部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除运雪费用,用于统一除运雪。
第六条 城区除运雪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除辽河油田矿区的城区主要街路及出入口的机械除运雪工作,同时对全市除运雪工作进行宣传、监督、考核和发布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