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鼓励从事农业项目劳务。重大项目企业从事农业生产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的免征营业税。
12.支持农业项目开发。重大项目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远洋捕捞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3.支持农业项目土地利用。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支持重大项目人才引进
14.对重大项目企业人才引进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服务于重大项目企业的外籍人员(含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下同)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在2000元/月的基础上再加扣2800元/月(共计扣除4800元/月);对外籍人员取得的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取得的伙食补贴、洗衣费、出差补贴收入和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等其他费用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及从发行B股或海外股(N股、H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5.对重大项目培养人才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太阳能学院、软件学院等为重大项目产业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由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的涉及重大项目产业发展的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且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予以免征营业税。
16.帮助重大项目企业解决劳动用工。(1)对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 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2)支持企业招用返乡农民工。对企业招用返乡农民工,经劳动部门审批视同下岗再就业人员。以2008年9月底企业在职职工人数为基数,对企业新增职工中签订了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返乡农民工,按实际招用的人数,依法给予定额依次扣减税费的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