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扶持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
(四)加快规模化养殖场畜禽排泄物的综合治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8〕7号)要求,2010年底必须完成存栏猪100头、存栏牛1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排泄物综合治理。对规模化养殖场采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技术按计划完成畜禽排泄物治理设施建设,并通过市级验收的,根据其畜禽存栏规模给予1.5-1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五)扶持利用畜禽粪便生产商品有机肥,鼓励推广施用有机肥。对新建的畜禽粪便收集处理中心或利用畜禽粪便生产有机肥的厂家,根据其生产规模或投资额,给予每家8-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鼓励施用商品有机肥改良土壤,减少化肥使用量,对本市粮食生产功能区、“肥药双控”示范区、农业种植场(户)、专业合作社等购买使用本市合法企业生产的合格商品有机肥50吨以上的,凭有效购货发票复印件、使用证明,按每吨1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财政按照各50%的比例予以承担。全年补助总量不超过3万吨。
(六)推广沼渣、沼液(肥水)综合利用技术。积极支持养殖场(小区)在配套的园地、林地、鱼塘中新建沼渣、沼液(肥水)利用设施,鼓励种养植大户、专业合作社、“三沼”利用服务组织和村经济合作社(联户)等在连片种植田地(园地、林地)上建设沼渣、沼液(肥水)贮存池和灌溉管网,与养殖场签订沼渣、沼液(肥水)利用协议,开展沼渣、沼液(肥水)的循环利用。对灌溉管网等设施,按照灌溉面积大小、建设质量等,给予一次性5-10万元的补助。对新购置用于运输沼渣沼液(肥水)的槽罐运输车,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目录。
三、强化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安全管理
(七)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和扑杀补助。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费免疫。强制免疫所需的疫苗经费继续按现行政策由省财政和各区、县(市)财政共同承担,市财政按省、市下达各区、县(市)全年强制免疫疫苗计划任务数给予适当补贴;各地开展强制免费免疫所需的工作经费(免疫注射、疫情测报等经费)由区、县(市)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核定并确认强制扑杀的染疫畜禽及同群畜禽,除省财政补助外,其余部分,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由市财政补助50%,萧山区、余杭区及5县(市)由市财政酌情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