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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现代生态畜牧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现代生态畜牧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9〕14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生态畜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8〕189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政策措施的通知》(杭政函〔2007〕152号)精神,进一步做大做强做优畜牧业,有效保障畜产品的市场供给,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现代生态畜牧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发展生态规模养殖
  (一)推进生态示范牧场(小区)建设。到2011年,力争新建市级生态示范牧场(小区)100个,示范带动区、县(市)建立区、县(市)级生态牧业场(小区)200个。对新建符合畜牧业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充分利用当地自然资源,推广先进科学技术,实行种养结合、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达到污染“零排放”,并符合布局规划化、养殖标准化、粪尿资源化、环境生态化、发展持续化要求,具有一定规模(生猪存栏600头以上、蛋禽存栏2万羽以上、快速肉禽出栏8万羽以上、优质放养肉鸡出栏2万羽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羊存栏600只以上、兔存栏6000只以上、蜜蜂300箱以上),配套种植200亩以上,按亩载畜量(猪)3头左右配套的市级生态示范牧场,在办理相应环保手续、经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8-20万元的补助。对新建成的畜禽存养量达到一定规模的生态畜牧小区,在办理相应环保手续、经验收合格后给予10-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巩固市级商品肉猪生产基地。对30个市级商品肉猪基地核定的基础母猪每年按25%的淘汰更新率进行补助,每头补助150元。继续鼓励全市养猪户参加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保费除省财政承担外,由市财政承担20%(12元),饲养户承担20%(12元),其余部分由相关区、县(市)财政承担。为进一步减轻饲养户负担,对应由饲养户承担的20%(12元)保费部分,再由市、区县(市)财政分别承担3元/头,饲养户自负保险费降至6元/头。
  (三)支持新办种畜禽场。对新建成并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经审定符合标准的,根据其生产规模、投资总额和级别给予5-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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